18周歲或以上的:
1. 外國國民;
2.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3.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 臺灣華籍居民
投資要求:
1. 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內的所有時間,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凈資產(或等值外幣);
2. 沒有不良記錄並符合壹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3. 申請人可攜同受養人來港,包括其配偶、同性/異性伴侶及18周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
4. 投資3000萬港元,包括:
2700萬港元投資於金融資產和非住宅房地產(其中非住宅房地產的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300萬港元投資於創新科技領域的投資組合。
*新政策下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先免後繳)。
獲準入境、逗留和延長逗留期限
1. 原則上批準: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以作出投資
2. 正式批準:獲準在港逗留不多於兩年
3. 延長逗留期限:每次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
4. 轉永居:申請人及受養人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2+3+3)
5. 7年後如沒有滿足通常居住,且投資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無條件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