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確切的比例範圍,但是基本上綜合評價為優的比例都大於建議優先資助的比例。
法律依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會議評審細則》
第四條 小組討論推薦。主審專家之外的小組成員要審閱本組全部材料並發表意見,以協商或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方式向大組推薦課題。小組推薦課題時要集體醞釀討論,發揚學術民主,避免門戶之見。任何評審專家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大組或組長推薦課題。
第五條 大組討論投票。小學科可設壹個大組。超過120個評審課題的學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成若幹討論投票組。參加討論投票的專家,對本組的立項申請書都要審閱。投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學科評審組成員出席方能進行,並由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可進行第二輪投票,仍未達規定票數的不再進行第三次投票。投票不能采取舉手表決方式。學科秘書不能替代專家填劃投票表。學科秘書現場收票、唱票、計票,評審專家代表監票,當場宣布投票結果和得票數。投票匯總結果須由學科正、副組長和學科秘書簽字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