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就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款項保存於專門的銀行賬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壹)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和國、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擴展資料可執行範圍:(壹)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