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森林權屬保護:明確森林權屬關系,加強產權保護,是調動林業經營主體和投資者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積極性的根本措施。
2.實施森林分類經營。
3.強調規劃統領。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4.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堅持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
5.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對采伐制度進行了完善。
6.強化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重要的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
加大對林業改革發展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