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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後如何管理

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10號文件國務院國資委明確規定:

二、多渠道籌措國有企業老工傷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基金調劑、企業支付部分費用和政府補貼等多種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未參保的企業,要督促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參保,將其老工傷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要求企業在按規定繳納保險外,按壹定標準壹次性繳納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其老工傷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如果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者結余很少,也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壹定的標準壹次性支付部分費用。企業已關閉破產,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和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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