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籌措國有企業老工傷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基金調劑、企業支付部分費用和政府補貼等多種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未參保的企業,要督促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參保,將其老工傷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要求企業在按規定繳納保險外,按壹定標準壹次性繳納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其老工傷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如果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者結余很少,也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壹定的標準壹次性支付部分費用。企業已關閉破產,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和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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