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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貨膨脹情況下應如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額——重置價值差異折舊法

在通貨膨脹相當嚴重時,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與重置價值之間的價格差異異常驚人。據了解,北京有壹家化工廠1974年進口的30萬噸聚乙烯整套設備,總造價2.6億元,現在重置價值則高達近二十倍,這種情形就使得固定資產按原始價值計提的折舊額,遠遠不能補償固定資產的損耗,從而造成成本虛降、利潤虛增、財政虛收的現象,尤其是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不能確切地反映經營者的真實成績。因為承包基數的確定,壹般都是按基期實現利潤額或者按平均資金利潤率法計算的,此二種方法都表現出壹個同樣的問題。因為折舊額以原始價值作為計提的基礎,又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降低了應提折舊額,而虛降的成本和虛增的利潤,並非承包者經過自身努力實現的。另外,對承包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壹般都要考核資金利潤率指標,即利潤額與資金占用額之比,因利潤額計算的不真實,指標的高低也就不能真正地說明問題。因此,我們不能無視此種現象的存在夕有必要研究通貨膨脹對於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影響。 筆者認為,在通貨膨脹情況下,累計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總額,應當接近於或者等於其現實成本,即重置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