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封閉式基金都是采用自辦發行方式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基金券發行的,但開放式基金由於其交易(認購、申購、贖回)是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間進行的,故開放式基金券除了由基金管理人自辦發行外,壹般還選擇壹些機構(如銀行、證券公司等)代理銷售。
按照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成立:
(1)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自該基金批準之日起計算的3個月,只有在募集期限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時,該基金方可成立。
(2)開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也是3個月,在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時,基金方可成立。
如果基金的募集未達到上述要求,基金的發行即告失敗,基金發起人應承擔募集費用,並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於30日內退還給基金認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