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為消防工作提供全面支持和保障。
具體規定如下: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並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按規定負責消防經費的預算管理。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防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從而進壹步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健全了消防安全責任制。
法律依據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消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