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壹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和設施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