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施期限壹般為 3 年(含項目申報年度)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計劃書確定的研究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通過依托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報告。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