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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

自然資源部網站27日消息,近日,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土壤汙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包含十九條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基金主要用途:壹是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二是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三是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與基金不得對同壹項目安排殲此碰資金,避免重復投入。

《辦法》指出,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享、風險***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歸屬政府的,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基金滾動使扒畢用外,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本級國庫。基金的虧損應當由出資方***同承擔,政府應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同時,《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對基金運作氏談情況進行監督,對於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