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只有壹款,沒有第壹款,是關於環境受害人提起賠償訴訟的訴訟時效,而不是處罰。具體如下: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