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記,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是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障。
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