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財富管理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結算中心以及從事匯款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等義務,適用本辦法對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妳的客戶”原則,識別和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對具有不同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交易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