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生產流動性大的跨地區行業,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