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參加當地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且在享受 生育保險待遇 期間,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參加當地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後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符合以上條件之壹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 生育保險報銷 。不過每個地區對於生育險的具體政策不同,大家還需要根據當地的壹般水準來進行 生育險報銷 。
法律客觀:《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