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九條7-10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州或者市(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為職工支付壹次性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分別計發21個月和9個月,八級傷殘職工分別計發18個月和8個月,九級傷殘職工分別計發15個月和7個月,十級傷殘職工分別計發12個月和6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此標準基礎上增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