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的,應當建立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稅字[1998]第7號),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公房售後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1。銷售單位從銷售價格中按壹定比例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銷售價格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銷售價格的30%。這部分資金歸賣出單位所有。2.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維修基金應當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專款專用。為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戶壹般按單套住宅設立,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