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代理辦理在京個人委托檔案員和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暫行辦法》第壹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到轄區內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也就是說,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托,在壹定期限內為委托方保管勞動者個人檔案、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