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殘疾人數差額,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不得為整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安排超過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擴展數據:
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第98號第2019號)第三條,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階段遞減。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於1%的,按規定繳納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四條。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30人以下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保障金每年壹次性繳納,計算公式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超過1%(含)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征繳基數×50%;用人單位安排1%以下殘疾人就業的,每年繳納的保障金=(1.5%-殘疾職工比例)×征繳基數×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