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相關人員貪汙醫保款可以向其管理機關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經辦機構進行投訴、控告,並且請求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壹)截留、擠占、挪用、貪汙基金(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或辦理結算(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藥費用(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