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照片、解除勞動關系材料到參保城市社保機構申請失業救濟金;
2.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材料後應登記審核;
3.對於符合資格條件的,失業人員只有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後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如下:
1.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
2.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卻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支付辦法》規定了哪些情形不是本人意誌造成的,主要包括: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開除、開除勞動者、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因上述情況造成失業的,職工有權申請失業保險。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考慮到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求職是很有必要的。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