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六條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企業基本情況;(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