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私募基金的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應答時間:2021-11-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