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在產假(含計劃生育手術假)和申領福利期間登記並發放的,可在次月發放生育津貼:在分娩/計劃生育手術前最後壹個月登記並發放。
2、參保夫妻雙方均為外國籍的,申請生育待遇(不含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單位上壹年度的平均工資確定,也就是說,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當月未辦理參保登記的,無法確定其所在單位的平均工資,不能發放生育津貼。
(1)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規定,在懷孕和生育的女職工暫時停止工作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並由國家或社會對生育職工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⑵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壹個是生育津貼,壹個是生育醫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自2012 165438+10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保險待遇將不再局限於戶籍,不繳納生育保險的單位必須繳納生育費。
(3)2065438年5月65438日至2065438年5月1日,各地要繼續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將在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有關規定後,統壹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