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壹步保證基金的信息質量,條例規定:①基金年度報告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簽字,並由董事長簽字;(2)個別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的準確、真實、完整或有異議的,應單獨說明理由並發表意見;③未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單獨列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