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投資理財私人化。投資者曹在廣發銀行有300萬元存款。後來在銀行工作人員的遊說下,他買了壹款理財產品,銀行說收益比較高,比較穩定,而且銀行很多工作人員也買了這款產品,於是曹先生選擇用654.38+0.5萬元買了這款理財產品。但實際上,曹買賬了?金融產品?它就是金鐘六合基金,並成為該公司的合夥人。
2.曹兩次將廣發銀行告上法庭。曹在2012年購買了該產品,在2019年,該公司的賬面上出現了浮虧。為了避免損失本金,曹兩次將廣發銀行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主張廣發銀行應償還本金654.38+0.3萬元、收益646.1.0萬元的主張無事實支持,故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
第三,銀行和個人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經中國銀監會核查,發現該行存在壹些問題,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依法索賠權。所以廣發銀行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此外,投資者在做投資理財時要有壹定的了解,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