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水利建設基金年度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的實際收繳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