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公司所簽訂的《上崗須知》,可視同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關於格式合同之規定,在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
也就是說,當您與公司方面就“退款”或“不退款”之事,發生糾紛時,應當作出不利於公司方面的解釋。
綜上,公司應將剩余款項退還。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