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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請教:公司扣除的醫療互助基金,離職時該退不?

根據《合同法》第5條關於公平原則之規定,該款應在職工離職時,將余存部分(有些款項可能會在探望生病職工以及相應的慰問費、交通費、通訊費等方面已經支出)退還給職工。

您與公司所簽訂的《上崗須知》,可視同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關於格式合同之規定,在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

也就是說,當您與公司方面就“退款”或“不退款”之事,發生糾紛時,應當作出不利於公司方面的解釋。

綜上,公司應將剩余款項退還。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