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已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職工和下崗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撫待遇的,其撫恤金、定額補充不計入家庭收入。
符合城市低保標準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應向戶籍所在地居(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批,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