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根據情節,對於老賴,可以作出如下處理:1、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貸款融資及辦理信用卡。2、限制高消費,禁止進入高檔消費場所,限制乘坐高鐵、火車軟臥、飛機等。3、限制出入國邊境。4、查封、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5、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價證券。6、抽查被執行人住所或者營業場。7、對逃避執行的行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8、其他法律賦予的職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