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兒童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委托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辦理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