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期限是指物業交付使用後,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對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購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者,在收房時壹定要註意保修期的時間限制,以免錯過保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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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修期限的長短,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建設單位向房地產開發商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持續時間少於《條例》確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少於《條例》確定的最低保修期。”
因此,房產中介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實際承擔保修工作,保修期以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向房產中介承諾的時間為準。
該條所說的“規定”是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品房實行住宅質量保修和住宅使用說明制度的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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