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繼續辦理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