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9〕87號),企業在2008年1至1期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收入,至2月份10、31期間,
(1)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現在雖然2010年過去了,但是我公司還是按照原來的處理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就是妳只需要提供資金撥付的單據,有些獎勵資金壹般是沒有撥付單據的,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咨詢給妳錢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