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參加醫療保險的殘疾軍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退休人員統壹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待遇。
2、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的報銷範圍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以及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部分。
3、報銷比例是:退休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退休人員統壹補充醫療保險後,符合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進行補助,其中壹至四級殘疾軍人按100%比例報銷,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按50%比例報銷。
在職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後,符合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進行補助,其中壹至四級殘疾軍人按100%比例報銷,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按70%比例報銷。
4、殘疾軍人在原工作單位醫療保障待遇高於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規定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繼續給予保障。
5、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殘疾軍人,繼續按照公費醫療管理。保障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100%比例報銷;五至六級殘疾軍人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門診報銷比例不低於90%,住院報銷比例不低於95%。
6、在鄉殘疾軍人繼續按照公費醫療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變。
7、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