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
1.農民個人年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繳費標準可以相應提高。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2 .有條件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應對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支持。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和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給予補助,人均不低於10元。具體補助標準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在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各級地方政府可適當增加投入。2003年以來,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除城鎮以外的中西部地區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安排人均10元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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