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住院起付標準與醫院等級相關。壹級醫院住院起付線為200元;二級醫院為400元;三級醫院為600元。參保人員在不同等級醫院住院時,須自付壹定金額醫療費用,超出起付線部分方可報銷。
社保的報銷比例:
1、壹級醫院的報銷比例:通常較低,因為壹級醫院的醫療設施和技術水平相對較低;
2、二級醫院的報銷比例:比壹級醫院高,因為二級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較好;
3、三級醫院的報銷比例:通常最高,因為三級醫院具有最先進的醫療設備和最高水平的醫療服務。
綜上所述,內蒙古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起付標準與醫院等級掛鉤,分別為壹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400元和三級醫院600元,參保人員需先自付這壹部分費用後,超出部分才能得到保險基金的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