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貨幣基金新規主要從以下五方面提出了要求:
1、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三強化、六嚴謹”的原則要求;
2、對“T加0贖回提現”實施限額管理;
3、除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禁止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為“T加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
4、規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T加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動,加強風險揭示,嚴禁誤導投資者;
5、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提供以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的增值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為“T加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等。
法律依據:《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壹)現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 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內(含 397 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