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協商壹致可以重新簽訂,但若重簽原因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已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根據最終合同狀態處理。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2)售後公有住房之間***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3)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2、維修基金的使用時間:維修基金的使用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使用的時候,需要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壹致的原則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