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加強資金分級管理,充分調動縣級政府和經辦機構資金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加強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隱私保護。
根據《金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參保居民住院時應先支付壹定的起付標準:500元,三級(市)醫療機構。
根據《金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參保居民住院治療時,三級(市)醫療機構對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支付80%。
也就是說,在三級(市)住院,要先交500元費用,出院時再按醫保報銷比例報銷80%的住院費,交的500元作為“首付”,出院時再退。但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壹個年度內支付的住院費用最高限額為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