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項目資助工作的公正性,須遵守以下回避規定:
(壹) 自然科學基金委專職和兼聘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二)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回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 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聘人員、同行評議專家和專家評審組成員回避本人所在單位和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議和評審;
(四) 專家評審組成員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職專家當年是申請項目負責人時,不得出席與該項目有關的評審會議。
第二十九條 為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參加評議、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壹) 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
(二) 不得泄露同行評議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 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