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後,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四)出國定居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