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汕頭經濟特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條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壹)參保人因急(病)救需要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或在本市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的,三級、二級、壹級及以下醫院相應支付比例分別為65%、80%、90%;
(二)參保人在外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異地轉診手續就醫的,支付比例為55%;
(3)參保人員在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而未辦理異地轉診手續的,或因急(病)救需要在外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比例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