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三)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四)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