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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養老金和繳費年限會有差距?

據悉,日前,國務院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計劃是明確的。從2017開始,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進行試點,統壹劃轉10%的企業國有股權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造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報道稱,發布的《方案》明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的基本目標是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因實行視同繳費年限政策而產生的缺口,推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是國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起步階段遺留下來的缺口,已經參加工作的職工視同繳費。

分析人士表示,我國國有企事業單位長期實行低工資高福利制度。當時這些單位給員工發的工資少,默認要為員工承擔養老義務,這是國家和個人之間的隱形契約。後來的政策,也就是現在的社保體系是在1997左右形成的,也就是說單位和個人直到1997之後才大規模繳納社保。

因此,政策規定,在這壹制度建立之前,在職職工的連續工齡壹般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體現在養老金待遇的計算中,形成視同繳費年限帶來的養老基金收支缺口。

希望新規能早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