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應具有可持續發展、優秀的市場前景和優秀的創業團隊;
2.企業財務穩定良好;
3.私募股權投資的其他項目評估標準。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的私募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