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賣方可取出屬於自己的房屋維修基金,由買方重新開立賬戶,另外繳存。實際當中也可以直接把維修資金賬戶轉移給買方(過戶),如何處理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二手房壹般沒有維修基金。只有壹手房會有,不需要給賣方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部位和***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壹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有房地產,未經其他***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