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申請條件
典當行合並或者新合並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新設立典當行的標準。被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被合並公司全部承擔。以吸收方式合並的,合並完成後,吸收方負責被吸收方的退股登記,並按退股程序註銷其典當業務許可證。
實行新合並的,合並完成後,新公司負責被合並各方的退股登記,並按照退股程序辦理典當業務許可證的註銷。
經監管部門批準取得《典當行業務許可證》的典當行,在日常經營中發生合並的,應當向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濟源示範區財政金融局(以下簡稱各省轄市財政局)提交申請材料。典當行營業執照刊登的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還應當申請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