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壹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壹條 對符合上市條件並經批準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書。
第十二條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應與本所簽定上市協議書。
第十三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於上市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布上市公告書。